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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时进出境货物征税要求
返回列表 来源: 发布日期:2025-03-18

在进出境时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担保的,可以暂不缴纳关税,并应当自进境或者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经纳税义务人申请,海关可以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延长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期限:


1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以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

2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3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以及用品;

4开展科研、教育、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5上述1至4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以及特种车辆;

6货样;

7供安装、调试、检测、检测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工具;

8盛装货物的容器;

9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货物。


上述暂时进境货物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复运出境的,或者暂时出境货物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复运进境的,海关应依法征收关税。


除上述可以暂时免征关税范围以外的其他暂准进境货物,应当按照该货物的完税价格和其在境内滞留时间与折旧时间的比例计算征收进口关税。